一個人會走到自殺的地步,心裡的痛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了解,不過在事情發生後,當事者身邊的人可能會開始有內疚或自責情形出現,甚至在教會或團體的當中,會開始指責別人的不夠關心,這都是一種欲加之罪。當身邊的人有自殺的意圖,儘管我們做到很嚴密的關懷與預防,還是仍然有可能發生自殺成功的事情。自殺者身邊的人所引發的罪惡感,是應該由教會全體一同來承擔,我們必須承認,每個人都有疏忽,但每個人也都有盡力。
同時,在自殺者身亡之時加諸定罪,這將會帶來更大的傷害。勸告人不要選擇自殺這一條路的動機是對的,但在自殺後將其定罪,卻不是我們該做的。基督的救恩來自於祂所施下的恩典,羅馬書八章38-39節:「因為我深信無論是死,是生,是天使,是掌權的,是有能的,是現在的事,是將來的事,是高處的,是低處的,是別的受造之物,都不能叫我們與上帝的愛隔絕;這愛是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的。」這段經文提醒著我們,沒有任何事能阻隔我們與上帝的愛。自殺者是否有被接 納,定奪的權柄不在人的身上,因此與其口出定罪的話語,也許我們更該多花一點時間去陪伴在自殺事件其他哀慟的人。
自殺不是解決事情唯一的方法,自殺也不是一個絕對無法得救的罪,教會在看待這個議題,實在可以也必須有更大的空間去討論。然而,討論是一回事,生命更是一回事,會友彼此間若能建立起一個緊密相互關懷的關係,這仍是教會在面對生命難題時一個很好的幫助與支持。